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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和爆炸物抢劫网红劳斯莱斯车主,车主只能自认倒霉吗?

律驰驾道

20780 2024-09-30

近日,“网红劳斯莱斯车主遭人持刀和爆炸物抢劫”的新闻在互联网广泛传播。网红、劳斯莱斯、持刀、持爆炸物,这些因素叠加,让人们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充满了好奇。

嫌疑人现场被制服,当事人自卫成功

根据当事人孟先生发布的视频描述,当时他驾驶劳斯莱斯从宁波到杭州,遭遇了持刀、持爆炸物、持绳索的抢劫。在反抗的过程中,歹徒试图用bi首刺他,但由于孟先生曾有五年的军人经历,他成功抓住了歹徒持bi首的手。随后歹徒拿出遥控器威胁说,“如果你再不松手就炸死你!”孟先生没想到歹徒真的引爆了爆炸物,结果歹徒受伤并被警方铐起来送往医院抢救。孟先生只是受了一点皮外伤,自卫成功。

孟先生还表示,自己的劳斯莱斯已经送去定损了,4S店的定损价格是114万。

警方发布警情通报

9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内容为:日前网传的“网红遭人持刀抢劫”系我局正在侦办的一起刑事案件。经查,2024年9月2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36岁)窜至我区盈丰街道一地下车库实施抢劫,致受害人轻微受伤和其车辆受损。在受害人协助下,周某某被警方当场控制,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周某某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律驰驾道观点

关于本案抢劫是否构成既遂与量刑的法律分析

一、本案是否构成既遂?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既遂的构成需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劫取到财物,二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在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对劳斯莱斯车主孟先生实施了持刀、持爆炸物等抢劫行为,并导致了车辆的严重损坏(定损价格为114万),但并未实际占有该车辆或车辆上的财物。同时,尽管周某某的行为对孟先生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并导致了一定的伤害,但孟先生的伤势并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

因此,从财物损失的角度来看,周某某并未实际取得财物;从人身伤害的角度来看,也未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不符合抢劫既遂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抢劫未遂。

二、从量刑的角度分析

既然本案构成抢劫未遂,那么在量刑时就应当依据刑法关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进行。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还指出,抢劫罪中存在多种加重情节,其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对于未遂的加重情节,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进行量刑。

那么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其他七种加重情节之一呢?虽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使用了持刀和爆炸物等危险手段,但这些行为更多地是作为抢劫手段而非特定加重情节的直接体现。尤其是爆炸物的使用,虽然极具危险性,但并未直接导致严重后果(如公共交通工具损毁、多人伤亡等),因此难以直接将其归类为特定加重情节。

然而,周某某的行为确实展现出了极高的暴力性和危险性,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这种行为虽不符合具体的加重情节描述,但其恶劣程度不容忽视。在量刑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作为从重处罚的考量之一。

同时,由于本案属于抢劫未遂,根据刑法关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结合未遂情节进行量刑时,法院应平衡周某某行为的恶劣程度与未遂状态之间的关系,既要体现对其严重犯罪行为的谴责,也要考虑未遂情节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虽不属于《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所列明的特定加重情节范畴,但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量刑时,法院应全面考虑其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及未遂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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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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