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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部智能网联汽车地方性法规2月1日起实施

电车汇

26102 2025-01-08

近日,《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条,作为安徽省首部智能网联汽车地方性法规,重点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监督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2024年7月,合肥市成功申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通过开展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建设,有效探索了车城融合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不足、功能型无人车适用规则不明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营造了开放包容的政策环境。在促进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生产制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为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应用场景,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出租汽车、物流配送、环卫作业、智慧停车等领域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在异地认可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或者其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有关业务检测机构所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本市予以认可,无需开展相同或者类似功能测试。已经取得其他省市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或者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在本市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时,应当简化有关测试流程和项目。

关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逐步实行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城市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能否载人载物,存在的风险如何预防?

《条例》规定,在道路测试中的车辆,除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在示范应用中的车辆,可以按照规定搭载人员或者货物,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货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于道路运输、环卫、快递等领域的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条例》要求加强车辆远程动态监管,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定期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车辆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按照规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评估。

万一车辆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是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时怎么办?

《条例》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或者管理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人工接管时,应当立即接管车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配备驾驶人的车辆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装置,采取远程接管、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

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怎么办?

《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有关责任追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以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功能型无人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END电车汇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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