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财经
2026-01-12
一家企业与“京东”签订采购合同,将货款汇入京东官方的收款账户,最终却被告知款项被骗子转走、钱款已在京东商城消费一空。这桩看似离奇的案件,揭露的不仅是诈骗,更是京东作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平台在安全机制与责任担当上的双重溃败。
与“京东”签采购合同钱款汇入京东
京东长期以来不仅面向个人消费者,也大力拓展企业客户(To B)业务,宣传其依托“强大的供应链优势”,可为企业提供批量采购服务,并承诺“通过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信阳某公司因确有采购154台空调的需求,被这类“京东”广告吸引。公司人员根据“广告”指引,在京东商城搜索特定代码,找到了一家注册商家。
为求稳妥,公司采购人员始终在京东平台内与商家客服沟通。对方对于公司需要的那款空调的报价合理,并主动提出签订正式合同且走公对公账户。随后,客服还发来了一份标准合同——供货方明确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货款支付至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即京东官方公示的企业收款账户。
骗子店铺的客服主动提出要求公对公
“看到合同和收款方写的都是京东官方,我们顿时觉得放心了。”公司采购人员回忆道。
2025年11月26日,信阳某公司依约向上述京东对公账户支付了预付款39500元。随后,客服以“录入系统”、“开具发票”为由,索要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银行账户等信息。至此,一次看似规范、安全的京东平台采购流程,在用户毫无戒备的情况下完成。
钱没离开过京东却在京东的眼皮底下“消失”了
按照常理,与京东签合同、向京东公户打款,资金安全应得到最高级别的保障。然而,事实恰恰相反:京东自身的系统规则,成了诈骗得以完成的“关键工具”。
支付后,货品迟迟未到。2025年12月1日,客服向信阳某公司解释称:“您好,京东总仓那边回复订购的货被别人先买走了,然后您之前支付的款项系统自动给您原路返回了,对公退款预计3-7个工作日到账。”甚至还承诺支付10%的违约金到公司账户。这番说辞暂时安抚了客户。
该骗子店铺的另一马甲告知客户货物要延迟到货
该骗子店铺的另一马甲告知客户货物被其他人买走,称已退货,并提出补偿
直至12月10日,信阳某公司主动联系京东官方客服,才得知真相:他们被骗了!
京东客服解释,骗子利用此前索要的企业资料,在京东后台成功注册了一个与信阳某公司同名的虚假企业账号。随后,通过京东的某种程序规则操作,将已进入京东公户的39500元,“充值”到了这个假账户中,并迅速在京东平台消费殆尽。
“客服让我们报警,说这是诈骗。”信阳某公司人员表示,“但当我们要求京东提供那个假账户的信息和交易明细时,京东却拒绝了,只说报警后会配合警方。听客服的语气,他们对这类事件似乎并不陌生。”
这里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法律与逻辑悖论:货款从未离开京东控制的资金池,其划转完全依赖京东的内部系统与规则。那么,京东系统为何能够允许一笔进入其公户的专款,被转入一个刚刚注册、毫无交易背景的陌生账户?这究竟是外部“诈骗”,还是平台风控体系彻底失灵的必然结果?
骗子合同中提供的收款账户是京东官方账户
“京东内部的管理怎么会这么混乱呢?”公司人员质疑说,假账户注册在汇款给京东之后,平台怎么能这么轻易的就被欺骗呢?
警方将其定性为民事纠纷
2025年12月15日,信阳某公司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接警后,警方的反馈也耐人寻味。
接案民警没有简单地将这件事情定性为刑事诈骗,而是指出:“你们的交易是跟京东进行的,汇款也是给到京东公户,这应该是你们跟京东的民事纠纷。”
接案民警明确对信阳某企业表示,“建议你们起诉京东,等起诉时候需要,警方也可以配合你们提供证据”。
警方的定性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值得商榷,仅从骗子店铺可能“私刻”京东公章来看,就存在违法可能。但警方的态度也剥开了此事件的一个核心:当资金流转的全过程均在京东平台系统内完成时,京东就不再是单纯的中介,而是交易环节的直接参与者和风险控制的首要责任人。京东平台规则的漏洞,成为了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基于此,信阳某公司于12月24日向京东正式发送律师函,阐明事实,指出其系统漏洞,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这份律师函石沉大海,至今未获任何回应。
京东的“沉默”与“甩锅”比系统漏洞更可怕
如果说技术漏洞是“肌体之疾”,那么京东事后的应对方式,则暴露了其“理念之癌”——一种深植于体系的傲慢与责任逃避。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平台,京东收到明确指出其安全漏洞并明确涉及用户资金损失的律师函后,最正常的反应理应是立即启动内部调查、紧急修补漏洞、主动联系用户并协商解决。这不仅是商业伦理,更是《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平台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体现。
但京东选择了最糟糕的一种:“推锅”。
这种推锅,绝非无意忽略,而是一种策略性的冷漠。警方不受理报案后,企业还有什么其他渠道维权?这不是被踢皮球卡在中间了吗?
京东的“推锅”传达的信息是:“我不承认,就等于问题不存在;我不接招,责任就会随时间流逝而消散。”这种态度,是对受损企业权利的二次伤害,更是对平台自身公信力的残酷挥霍。
京东仿佛在用自己的行动证明:它对用户的安全承诺,在真正的危机面前,薄如纸片。
三重拷问:京东无法回避的核心责任
抛开“是否属于诈骗、是否应该警方立案”的争论,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及平台主体责任角度审视,京东在此事件中至少存在三重无法推卸的责任:
第一,身份审核义务的严重缺失。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平台应对申请进入的平台经营者进行身份核验。骗子的店铺为什么可以顺利开在京东上,且在京东上至今存在?骗子又如何仅凭盗用受害企业的营业执照扫描件、银行账号和转账记录,就能在京东完成企业账号注册和资金绑定,京东的核验机制形同虚设。这绝非简单的技术瑕疵,而是平台在最基础的安全闸门上的失守,构成了对法定义务的根本性违反。
第二,资金安全保障责任的彻底沦陷。
货款进入京东公户后,其安全保管责任便转移至京东。平台必须建立与资金规模相匹配的内部监控与风险隔离机制。一笔数万元的公对公货款,刚入账就被转入一个全新的、无历史交易的账户并迅速清空——如此异常、高风险的操作路径,京东的风控系统竟毫无反应。这只能说明,其所谓的资金安全体系,存在致命盲区,或根本未对企业级资金流动设置有效监管。平台不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反而成为了资金异常流转的“通道”。
第三,对平台内欺诈行为防治责任的漠视。
骗子能够得逞,关键在于其完美模仿了京东官方交易场景——使用平台内沟通工具、提供京东制式合同、指示汇款至京东公户。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对站内经营者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当平台生态足以让骗子如此“仿真”运作时,平台就必须对由此产生的信任滥用和混淆后果负责。事后的“这是第三方诈骗”的说辞,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平台从交易生态中获益,就必须为维护该生态的诚信与安全付出成本、承担责任。
安全交易,本应是京东的存亡之基
对市值千亿的京东而言,39500元微不足道。但此案揭示的风险逻辑和京东的应对模式,却价值连城——只不过是负面的。
它向所有京东用户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即便你万分谨慎,向京东公户付款,你的资金安全依然可能因为平台自身的漏洞和冷漠而化为乌有。 当“付给京东”都不再是安全的终点,那么京东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石,便已出现结构性裂痕。
电商竞争的本质,是信任的竞争。物流速度、价格优势都可能被快速追赶,唯独用户“放心把钱交给你”的信任,一旦崩塌,重建将艰难无比。
来源:维维律媒圈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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