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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宾利获赔千万,竟是因为召回通知?

律驰驾道

23562 2024-09-19

购买豪华汽车时,消费者自然期待与之相称的高品质和服务体验。然而,一旦豪车出现质量问题,而销售商又未能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得到有效保护呢?

事件经过

一位消费者在一家知名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宾利飞驰W12小轿车,支付了335万元的购车款。然而,购车的喜悦很快被车辆无法启动的现实所打破。三个月后,车辆突然出现无法启动的情况,而且维修了二十多天才修好。消费者这才得知,其所购车辆属于制造商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与销售公司沟通无果后,消费者将销售公司及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车、返还购车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三倍赔偿。消费者主张,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被召回的事实,其构成商业欺诈。

销售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车辆的召回信息已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消费者对此应当知情。制造商则辩称,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详细审查了消费者提交的证据,包括购车合同、召回通知、维修记录等。经法院审理后查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的后一天,制造商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十天后,消费者支付了车辆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当日车辆交付完成。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的召回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行为构成商业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制造商已履行了召回通知义务,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因此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对销售公司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的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法院同时判决销售公司赔偿消费者因购车产生的税费、保险费等损失。对消费者要求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律驰驾道观点

在豪车交易中,消费者的期待远超过普通商品,他们追求的不仅是车辆本身的豪华感,更包括与之匹配的品质保证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当销售商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定义务,隐瞒车辆召回等重要信息时,消费者的权益显然受到了侵害。

具体到本案,销售公司在消费者购车时未提及车辆属于召回范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这一关键事实,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召回信息虽然已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但这并不能成为销售公司免责的理由,因为销售公司有责任在交易过程中主动、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状况。法院最终认定销售公司未披露召回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判决销售公司承担退车、返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赔偿消费者因购车产生的税费、保险费等额外损失。

此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它提醒所有销售商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也应积极维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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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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