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驰驾道
2026-06-04
刚提的新车,开了仅仅5天就在高速上抛锚,变速箱故障报警,车子直接动不了。海口车主黄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大价钱买的捷途X90 PLUS会遇到这种事情。更让他气愤的是,4S店不仅拒绝换车,还被指未经同意就大面积拆解车头。这车,到底该不该换?
事件经过
黄先生告诉记者,4月27日他在海口南海大道的捷途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捷途X90 PLUS版轿车。没想到5月2日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显示屏上显示变速箱报了故障,就是开不走了,挂挡也开不着了,就停住了。”
随后黄先生联系4S店将车辆拖回售后检查维修。然而黄先生表示,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将车头多方面拆除,“可是他们现在也不承认,没有经过我同意,也没有经过我签名。”
如今车辆虽然已经修好,但黄先生无法接受,要求4S店为其更换同款新车,现场4S店方面表示拒绝。为进一步协调,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辖区海秀监督管理所。
4S店认为电子模块小问题,未大面积拆车
采访当天,记者陪同黄先生来到该捷途汽车4S店。工作人员介绍,经故障码分析,黄先生车辆当天的故障是因为变速器的一处电子模块出现问题。“它也不是说坏,可能就是信号的一个接收,或者诊断可能有问题;他当时报这个故障的时候是提示了,但是我们拖车回来车是可以正常开的。”
对于黄先生提出的维修时间过长、大面积拆除车头等问题,4S店方面回应,因检查、订购新模块部件需要时间,整体维修时间不算长,且未大面积拆除车头,如何维修也已提前通过TEL或微信告知黄先生。
那么问题来了,电子模块故障虽然没有达到法定退换标准,但新车仅5天就出问题,消费者除了接受维修之外,是否还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其他权利?
律驰驾道观点
新车五天就“趴窝”:三包行不通时,消费者权益如何“破局”?
刚提车五天、行驶里程不过数百公里,却在高速上突然失去动力,变速箱故障报警、挂挡无效、车辆动弹不得。对于任何一位新车车主而言,这不仅是惊魂一刻,更是对产品质量的严重质疑。然而,当车主黄先生提出换车要求时,4S店却以“电子模块小问题,没有达到三包退换标准”为由拒绝。一边是消费者对“新车即重大故障”的零容忍,一边是4S店对法定退换条件的严格解读。这场消费纠纷,是否还有其他解决路径,我们逐一分析。
变速箱电子模块故障——是否属于三包规定的“主要零部件”?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自交付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者退货。本案中,车辆故障发生在购车后的第5天,恰好落在“7日退换”的时间窗口内。但问题在于:变速器的电子模块是否被认定为“变速箱的主要零部件”?本案中, 4S店将故障定性为“电子模块信号问题”,通常属于通用件或易损件范畴,而非“变速器总成”或法规目录内的“主要零部件”(如箱体、齿轮等),单纯更换外部传感器或模块,恐难突破7日退换的防线。
未经同意大面积拆解车头——4S店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决定权?
黄先生反映,维修人员在未取得他书面或口头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头大面积拆除,并在他到场后才发现这一情况。4S店则称“已通过TEL或微信告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即便4S店声称通过TEL或微信告知,但在涉及“大面积拆解车头”这种深度维修操作时,未能提供由消费者签字确认的维修工单或风险评估书,依然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未达法定退换标准,消费者是否还有其他救济路径?
在车辆已经修复、法定退换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应局限于“换车”这一极端诉求。针对4S店未经同意大面积拆解车头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主张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要求4S店就这一程序违法行为赔礼道歉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此外,黄先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4S店不规范维修行为进行行政调查。综上,即便退换车难以实现,消费者仍可通过补偿索赔、行政投诉等路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三包规定是消费者权益的“底线保障”,而非“天花板”。当故障虽未落入三包范畴,但实质已严重影响安全或基本使用性能时,消费者可寻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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