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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孩子机动车道下车取餐“开门杀”致人死亡,司机获刑冤不冤?

天和Auto

2026-10-23

案例回顾:

山东临沂女子孙某开车带着亲戚家9岁的孩子出门,行经一个商业街路口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孙某在机动车道停车等待红灯时,让九岁的未成年人刘某开车门下车,去路边的一家店铺取餐,而刘某在开车门时没有注意到后方驶来的电动车,进而引发了一场“开门杀”的交通事故。

电动车驾驶人周某撞击车门之后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该交通肇事案件由山东临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庄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这一案例中最大的争议是实际肇事人到底是谁。

开车门的是九岁的小孩刘某,似乎刘某才是肇事人;但是刘某实际为未成年人,并且是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于是法律层面则会将其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为非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恰巧迈过了这条线;不过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础之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虽然要承担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和方式与成年人是不同的,民事赔偿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达到年龄标准才能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刘某又未满16周岁。

并且孙某才是主要责任人,因其没有履行任何安全监护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也就是说孙某在开车带刘某出行的过程中,其并未尽到上述责任;其不论是默许还是主动要求刘某在车辆于机动车道停放的前提下下车取餐,该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行为,那么刘某开车门导致“开门杀”的发生则是建立在孙某违法行为的基础之上,这是前因后果,所以刘某开车门造成的后果则应当由孙某承担。

当然刘某作为九岁儿童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论上也应当有一定的自主判断能力;所以最终的责任认定是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不过关于电动车驾驶人周某无责任的结论,客观上确实是有争议的;事发路段是机动车道,死者周某驾驶的是电动车,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所以周某理论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只不过相关报道显示周某无责。

这一点不能认同。

总结:

司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法定责任人,这一点务必要记住;“开门杀”并不是谁开门谁担责,哪怕是出租车或者网约车,在乘客下车的时候,司机有责任提醒乘客;并且车辆的后视镜也是按照司机的视角进行调节的,副驾驶和后排乘客基本无法通过后视镜判断后方路况,这一点也决定了必须由司机尽到提醒责任。

同时也要建议电动车无必要不要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就算责任最终定到机动车一方,生命却也不能重来。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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