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驰驾道
2026-01-22
去年的免购置税和国补政策,让不少消费者心动不已。温州的陈女士本想借着政策东风,入手一辆心仪的特斯拉,却没想到陷入了一场关于定金退还的纠纷。这背后,究竟是消费者的误解,还是商家的责任?
事情经过
根据陈女士的描述,她原本计划在2025年购车,享受免购置税和国补的双重优惠。然而,随着国补的停止,她的购车计划一度搁浅。直到2025年11月底,特斯拉销售主动联系她,告知有江门置换补贴的信息,补贴金额高达15000元,且提车不限定上牌城市。这一消息让陈女士重新燃起了购车的希望。
在销售的引导下,陈女士于11月25日填写了车辆预定信息,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订单有效期为30天。销售承诺帮她抢券,陈女士也表示,抢到券且有现车,她就会购车。
然而,12月1日至3日,尽管陈女士和销售多次尝试抢券,均未能成功。最终,陈女士因未抢到券而放弃提车。
特斯拉回应:定金不可退,合同有规定
面对陈女士的退款要求,特斯拉温州万象城体验店的工作人员登记了她的疑问。
特斯拉方面后来回复称:客户在购车时,订单页面已标明定金不可退款,不可转让,且购车合同中客户在定金缴纳后30天内未提车的,订单将自行取消。
那么问题来了,因未抢到券,陈女士想要退定金,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
律驰驾道观点
抢券失败是否构成定金退还事由
本案涉及消费者因未能成功抢购购车补贴券而要求退还定金引发的纠纷,核心争议集中于销售承诺的性质、定金条款的效力、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正当性以及经营者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以下将围绕以下几个关键争议焦点展开分析:
争议焦点一:销售“帮忙抢券”的承诺是否构成合同义务或要约条件?
销售在引导陈女士支付定金时,明确承诺“帮忙抢券”,并暗示抢券成功是促成交易的重要前提。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看,该承诺若构成双方合意的一部分,尤其是影响消费者缔约决定的因素,则可能被视为合同附随义务或事实上的履约条件。
实践中,若商家以“抢券成功”作为吸引消费者下单的手段,而消费者亦基于此承诺支付定金,则该承诺可能构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内容或缔约过程中的重要事实陈述。若该承诺未能实现,可能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消费者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二:“定金不可退”条款在未抢到券的情形下是否依然有效?
特斯拉主张订单页面已明确注明“定金不可退款”,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若“抢券成功”是消费者支付定金的重要前提,而该前提未能实现,则“定金不可退”条款在该情形下可能因显失公平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受到限制。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
争议焦点三:消费者因抢券失败放弃提车是否构成违约?
陈女士支付定金时明确表示“抢到券且有现车”才会购车,销售亦未反对。这事实上构成了一个附条件的缔约意向。抢券失败意味着购车的优惠条件未成就,消费者放弃提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若销售未明确告知抢券风险或未提示“即使抢券失败定金也不退”,则消费者难以被认定为单方违约。反之,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已知悉抢券为独立活动、与购车合同无关,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争议焦点四:特斯拉是否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特斯拉虽在订单页面标注“定金不可退”,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在销售过程中就“抢券与定金关系”向消费者作出清晰、无歧义的说明。如果销售人员在沟通中淡化抢券失败的风险,甚至暗示“帮忙抢到”,则可能构成误导性宣传,未尽到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和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主张经营者存在过错,定金条款不应适用于本次交易。
综合来看,本案中消费者是否应退还定金,关键在于“抢券成功”是否构成双方默示的合同生效条件,以及特斯拉是否在销售过程中履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义务。若销售承诺构成诱导消费者下单的重要因素,且未明确提示抢券失败的风险,则消费者要求退款具有较强合理性。
本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或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条款效力与责任归属。消费者在未来类似的交易中,务必保留销售承诺的书面或录音证据,并在支付前明确约定退款情形,以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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