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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起诉华为汽车公司???这样的“碰瓷”,风险有点大!

律驰驾道

21341 2024-04-23

近日,“华为起诉华为汽车公司”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天眼查司法案件信息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将于2024年4月29日下午2点在苏州中院开庭审理。

原被告不存在股权关联

股东信息显示,昆山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70%,后者由3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持股,与华为公司并不存在股权关联。

关于昆山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现实中具体从事什么业务,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公司名称中的“华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个家喻户晓的华为。

律驰驾道观点

目前,我们能看到的仅是二则开庭公告,具体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具体案情没有公开之前,下定论还为时过早。

不过我们可以先来分析一下,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本质上是对商标功能的侵害,即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发生混淆。一般来说,商标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判定思路为:首先,要认定被控侵权人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次,要比对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最后,判断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

那么什么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大概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那么关于此案,我们会和大家一样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值得期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和第二章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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