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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识淡薄,原告也担责

律驰驾道

30074 2024-09-06

今天要分享的案例,涉及到这样一种情形:因无照驾驶小轿车行驶在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原本无责,最终也被认定需要担责。

事故经过

某个雨天,一驾驶员驾驶着一辆大客车在国道上超速行驶。由于路面湿滑,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了剧烈碰撞,造成了小轿车内一名乘客不幸当场死亡,小轿车驾驶员严重受伤,大客车上多名乘客也受到了轻伤。这起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介入调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明确指出,大客车驾驶员因超速行驶、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遇险操作不当等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小轿车驾驶员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被认定为次要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而予以采信。因此大客车驾驶员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其属于客运公司的员工,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客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轿车驾驶员与死亡乘客为夫妻关系,应承担30%的责任。

律驰驾道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明确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条件,即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当中,小轿车驾驶员因无照驾驶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这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忽视交通安全法律责任的警示。

其次,就劳动关系而言,当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往往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原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在本案中,大客车驾驶员作为客运公司的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所在单位即客运公司被依法认定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当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严重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承担完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劳动者进行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综上所述,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本案当中存在重大过失的大客车驾驶员追偿。以重大过失作为责任承担与否的分界线,既能够合理地强化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也会促进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的认真负责态度,从而有利于减少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发生的情形,还有利于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公平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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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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