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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标致508停产配件断供,车主修车搁置一年多诉求难落实

律驰驾道

2026-06-23

一场追尾事故,让广州车主张先生的东风标致508至今无法修复。涉事车型已于2019年停产,车主多次与厂家沟通,仅获退款加保养方案,其恢复原厂配件供应的请求被厂家驳回,闲置车辆产生额外损耗损失,双方诉求分歧难以调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经过

2025年1月25日,张先生驾驶自己的2015款东风标致508发生追尾事故,车辆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加强板支架及左右支架共三个部件。他将车送至广州荔湾区东风标致合盛店维修,却被告知这三个关键配件无法从厂家订购。4S店系统显示“供应商已停供”,工作人员称“配件供应商倒闭,厂家停止销售”。

这并非张先生首次遭遇配件断供。2023年12月,他在深圳一家4S店维修前挡和内饰部件时,就曾被告知“厂家无原厂配件”。而2025年的这次事故后,厂家售后经理曾找来一个二手拆车件,外观完好,但装车后发现螺丝孔滑丝,根本无法拧紧。

张先生表示:"我可以接受副厂件或拆车件,但最起码要保证完好无损,不能有暗伤。"他指出,厂家提供的非原厂配件在材质、规格、厚度与刚性强度上均无法满足长期正常驾驶需求,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人保出具的定损单,三个零部件总价仅360元,但车辆至今仍处于无法正常使用的状态。

张先生认为,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在车型停产后必须保障至少10年的原厂配件供应。他要求东风标致恢复2015-2017款标致508全系原厂配件供应,并为其车辆更换合规原厂件。

厂家回应:退钱可以,恢复供应“不实际”

东风标致官方400表示,可考虑退还三个零部件费用360元并赠送一次保养,但恢复配件供应的诉求无法解决。售后相关负责人称,张先生的诉求“确实超出能力范围”,但公司会全力保障消费者零部件供应,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张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他说:“配件的钱没有多少,但电池放坏、停在店里几个月导致的损失都数千块了。”他坚持要求厂家恢复该车型零部件供应,解决车主后顾之忧。

那么问题来了,停产不足6年的车型,厂家以“供应商倒闭”“超出能力范围”为由拒绝恢复配件供应,是否违反了法定的10年配件保障义务?

律驰驾道观点

十年之约岂能“一倒了之”?供应商倒闭能否成为厂家免除十年配件供应义务的法定事由

张先生的东风标致508因三个总价仅360元的支架配件断供,已在4S店停放一年有余。厂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退钱、送保养,而对于恢复配件供应的核心诉求,回应只有一句“超出能力范围”。360元能弥补车辆长期停放的损耗吗?能解决车主无车可用的困境吗?显然不能。问题的关键在于,供应商倒闭,厂家就能免责吗?

一、十年供应是法定义务,不是“能做到才做”的倡导性条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该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条文使用的是“应当保证”,而非“尽量”或“努力”,这是强制性义务,不是倡导性条款。东风标致508于2019年停产,至2025年事故发生时仅过去6年——距离法定的10年底线,还有整整4年。

二、“供应商倒闭”是厂家应当预见和管控的商业风险,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厂家以“配件供应商倒闭”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这一抗辩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首先,该办法并未将“供应商倒闭”列为免除配件供应义务的例外情形。法律条文没有设置任何但书条款允许厂家以此为由免责。其次,选择和管理供应商是厂家的经营行为,供应商倒闭属于厂家应当预见和管控的商业风险,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消费者。厂家完全可以在停产时合理预估未来10年的配件需求,提前备足库存,或在供应商变更时做好产能衔接。再次,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款正是为了解决停产车型车主“修车无门”的困境而设。如果允许厂家以“供应商倒闭”为由免责,这条规定将形同虚设,任何厂家都可以通过“让供应商倒闭”的方式轻松规避法定义务。

三、违法成本虽低,但法律并非没有牙齿

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3万元的罚款上限与厂家动辄数亿元的营收相比确实不成比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厂家可以完全无视法律约束——至少,消费者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四、厂家“退钱送保养”的方案,与法定义务是两回事

退还360元配件费并赠送一次保养,解决的只是金钱补偿问题,而非配件供应问题。法定的10年配件供应义务,指向的是恢复车辆正常使用状态,而不是用金钱替代。车辆长期无法修复、无法正常使用所产生的额外损失——电池亏电、停放损耗、替代出行成本——远不止360元。厂家的方案实质上是在用极低的对价,换取免除一项法定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义务。

“供应商倒闭”从来不是法律上的免责金牌。十年配件供应是厂家对消费者的法定承诺,不是“能做到就做、做不到就算”的权宜之计。张先生完全可以向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厂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因车辆长期无法修复所产生的停运损失、替代交通费用等,也值得进一步追究。法律的底线,不该被一句“超出能力范围”轻易击穿。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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