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驰驾道
2026-07-05
近日,两名东风风行星海V9车主接连遭遇购车难题引发关注。一名车主提车数月后发现音响异常,经检测才知晓爱车竟缺失原厂标配的四个扬声器,投诉近两个月迟迟未获妥善解决;另一名车主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电机故障,却被厂商以未定期更换机油为由拒绝质保,双方各执一词,购车纠纷持续发酵。
事件经过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车主林先生于2026年1月20日在广西某4S店购入了一台东风风行星海V9越享版豪华型,用车两个月后察觉音响声音过小,经改装店检测得知,原车应配备12个扬声器,实车仅8个,缺少中置、第三排及后备箱共四个扬声器。4S店售后人员现场确认问题,却未出具工单。林先生4月7日向厂家投诉,问题拖延近两个月,4S店起初称订不到货,直至媒体介入后,经销商才通知扬声器配件即将到货。
车主彭女士2024年9月购车,享受三电终身质保承诺。2026年5月车辆行驶中出现异响,检测为驱动电机故障,4S店最初申请更换电机,后却以车辆超8万公里、未更换驱动电机机油为由,要求其自费32000元维修,后续又提出自费2000元更换齿轮。彭女士表示自己全程在4S店保养,从未被告知需单独更换电机机油,也未签署过保养工单,无奈之下自费维修,车辆故障能否彻底修复仍未可知。
厂商回应:非己方过失,特殊车辆有差异,车主未按规定保养
针对两位车主的投诉,东风风行方面回应称并非己方过失。对于林先生的车辆减配问题,厂商表示该车为特殊特价非量产处理车,购车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经销商已与车主签订《瑕疵商品车明示销售协议》,已告知配置存在差异,目前正跟进车主合理诉求。
对于彭女士的质保纠纷,厂商称《使用及三包手册》明确标注电机机油每4万公里更换一次,服务站曾两次微信告知车主保养要求,车主未采纳,车辆超里程未保养不符合包修条件。同时厂商强调,出于人文关怀已为车辆提供免费维修,车辆已于5月29日修好,并延续电机原保修期。
但两位车主均不认可厂商说法。林先生表示协议中仅提及质保差异,未告知扬声器减配;彭女士则否认拒绝保养,称工作人员曾告知可不更换机油,双方表述存在严重矛盾。截至发稿前,林先生计划近期加装扬声器,彭女士未再收到厂商或经销商的沟通联系。
那么问题来了,经销商以一份笼统的《瑕疵商品车明示销售协议》概括告知“配置有异”,是否足以履行法律要求的明确告知义务呢?
律驰驾道观点
一纸“瑕疵协议”能否成为商家减配的“免责金牌”?
新车少了四个喇叭,4S店掏出一份《瑕疵商品车明示销售协议》,声称“已告知配置存在差异”,但协议里只字未提到底少了什么。另一边,电机故障被拒保,厂家指责车主“未按期换油”,车主却说自己从未被明确告知这一要求。两起纠纷,一个共性:商家都试图用“书面文件”或“手册条款”来概括性地尽到告知义务,而消费者则感觉自己“被签字”了。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我们不妨先聚焦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概括性瑕疵告知能否免除商家的明确告知义务?
本案中,经销商与林先生签订的《瑕疵商品车明示销售协议》仅笼统提及“配置存在差异”,却未列明缺失四个扬声器的具体事实。厂商据此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车主则坚称协议仅涉及质保差异,对音响减配毫不知情。这一矛盾的实质,是概括性告知能否替代法律所要求的明确告知义务。答案是否定的。笼统的“配置有异”,不足以构成有效的免责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真实情况”,应当包括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核心信息。扬声器数量作为汽车配置的重要参数,直接关系到车辆的音响品质和使用体验,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意愿的实质性信息。经销商仅以“配置存在差异”一笔带过,却刻意隐藏“少了四个喇叭”的具体事实,实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在未能充分了解瑕疵内容的情形下作出了购买决定。
同时,该协议的性质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经销商以泛泛的“配置差异”来概括“缺失四个扬声器”这一具体瑕疵,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难以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
此外,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销售方作为专业汽车经营者,对于所售车辆的实际配置状况负有审慎核查义务,不得以“特价车”“瑕疵车”为名,将本应明确告知的核心信息模糊化处理。
当然,若协议中已将缺失的具体配置逐项列明,且消费者签字确认,则另当别论。但本案中一份笼统的“配置差异”协议,远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明确告知标准。
回到彭女士的质保纠纷,虽然焦点在于“未换机油能否拒保”,但背后的逻辑相通:厂家手册中一行关于“4万公里更换电机机油”的规定,是否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有效告知?彭女士称服务人员甚至曾告知“可不更换”,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且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电机机油更换周期直接影响终身质保权益,属于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厂家若未能以显著方式提醒,仅靠手册中的条文,恐难构成有效告知。
综上,一纸笼统的“瑕疵协议”或手册中的一行小字,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义务的“免责金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告知,应当具体、明确、显著;消费者在签署任何“特价”“瑕疵”类文件前,也务必要求商家将具体差异逐一列明,并留存证据。权益受损时,法律永远是最后的守护者。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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