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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没买成背负26万车贷!这笔莫名贷款究竟该谁买单?

律驰驾道

2026-07-27

买车交易协商终止、定金顺利退回,本应就此了结的购车纠纷,却让黑龙江的王先生陷入无端困境。他全程未提车、未办理车辆抵押手续,甚至未收到放款通知,却莫名背负26万元车贷,持续收到银行催贷短信。多方求证后,贷款资金早已被经办人员转入车行账户,可车行、贷款经办人、银行三方各执一词,这笔天降贷款的责任归属成谜。

事件经过

7月17日,黑龙江的王先生与母亲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离奇遭遇。此前,王先生关注西安野玩车会车行抖音主播曹先生半年之久,看中店内一辆牧马人角斗士车型,双方敲定购车总价39.8万元,约定首付12.8万元、贷款26万元购车。

为锁定车辆,王先生先后两次缴纳定金共计4万元,后续因个人经济紧张,始终无法凑齐剩余首付。5月14日,王先生与车行协商终止购车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车行向其退还3.5万元定金,确认交易作废。

就在王先生以为交易彻底了结后,他却频繁收到银行车贷催缴短信。一番核查后他得知,今年4月,其名下26万元车贷已审批放款,该笔资金经贷款经办人董女士拆分两笔,分别以21万元、5万元的金额转入车行负责人张先生账户,而整个放款、转账过程,王先生未收到任何告知。

对此,王先生满心疑惑,自己未提车、未办理车辆抵押手续,银行未核验车辆产权证便放款,且未履行本人告知义务,最终却由自己承担还贷责任,无奈之下只得求助媒体维权。据悉,涉事牧马人角斗士在交易终止后,已被其他客户全款购入,无任何抵押纠纷。

三方各执一词,责任划分争议不断

事件曝光后,涉事车行、贷款经办人、涉事银行分别作出回应,各方说法相互矛盾,责任归属始终无法厘清

车行负责人张先生表示,车行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者。他称,董女士曾长期为车行客户办理车贷业务,本次贷款渠道由王先生自主选择。4月收到的21万元转账备注有专属车架号,对应其他车辆款项,5万元款项董女士也提前告知为其他车款,车行始终不知情该笔资金为王先生的车贷。且王先生购车交易早已终止,车辆已另行售出,车行不存在侵占贷款、未交付车辆的问题。

平安银行相关负责人牛先生回应,王先生全程知情本次车贷办理事宜,银行留存有其授权办理贷款的全套资料,放款流程合规。按照行业购车贷款规则,行业普遍采用“先放款、后补车辆手续”的模式,因此无需提前核验车辆产权证即可放款。目前贷款资金已流转至车行,因贷款人未实际提车引发纠纷,银行已就此报警,并建议王先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贷款经办人董女士直面自身责任,承认王先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她确认26万元车贷成功放款后,经第三方流转至其个人账户,随后全额转入车行账户,资金流向清晰。她表示,转账备注、款项归属争议均为其与车行的私人纠纷,与王先生无关,自愿承担王先生已产生的分期贷款费用。但因目前无固定工作、账户资金微薄,无法保证后续持续还贷能力,无法满足王先生一次性了结纠纷的诉求,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目前,王先生对董女士分期还贷的方案完全不认可,迫切希望一次性解决此次贷款纠纷,彻底消除自身还贷压力。

那么问题来了,在购车交易已协商解除、消费者未实际取得车辆的情况下,未经消费者充分知情确认发放的车贷,对应的还款责任究竟该由消费者、贷款经办人还是车行承担?

律师驾道观点

“车没买成”却背上27万贷款:刑事报警与诉讼策略分析

王先生购车交易终止后,未提车、未办抵押、未收到放款通知,却莫名背负27万元的车贷。银行、车行、经办人三方相互推诿,王先生的维权之路应如何展开?当务之急是刑事报警,若银行起诉,则应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一、刑事报警:先固定证据、启动公权力介入

本案最紧急、最基础的一步,是王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理由如下:

贷款资金被他人违规操控:27万元购车贷款审批放款后,本应作为购车款直接支付给车行,但实际却被经办人董女士拆分两笔(21万、5万)后转入车行账户。整个放款及转账过程中,王先生“未收到任何告知”,其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资料疑似被他人利用,存在冒用身份、骗取贷款的嫌疑。

经办人自认过错:董女士已明确承认王先生是受害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并表示资金流向清晰。这一自认本身已构成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初步线索,公安机关有权介入调查资金去向及是否存在伪造资料、虚构贷款用途等行为。

报警的实践价值:报警不是为了立刻给案件定性,而是通过公安询问、调取银行流水、核实转账记录等侦查手段,固定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将来无论用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投诉,都是王先生最有利的武器。

注意保留证据:报警前,王先生应将与车行的定金退还记录、与董女士的沟通记录、银行的催贷短信等材料整理备齐,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二、银行起诉时的诉讼策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如果银行坚持认为贷款合同有效并起诉王先生,王先生在应诉时应当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申请法院移送刑事侦查。王先生应首先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本案存在骗取贷款的犯罪嫌疑,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则案件继续审理。

第二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在法院认定本案按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后,王先生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董女士和车行负责人张先生为共同被告。

为什么必须追加共同被告?本案还款责任的最终归属,与董女士如何处分贷款资金、车行如何接收该笔资金密切相关。董女士是实际操控资金流转的人,车行是资金的最终接收方,两方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去向负有直接责任。如果不追加他们到案,法院只能审理王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很可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判决王先生还款,而王先生另案追偿董女士和车行,将面临举证难、周期长、执行难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董女士和车行对诉讼标的(该笔贷款的还款责任)存在法律上的共同利害关系,应当合并审理。即便法院认为不构成共同诉讼,王先生也至少应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以便在同一诉讼中查明资金流向及各方过错,避免诉累。

综上所述,王先生的维权应“两条腿走路”:先报警固定证据,再应对民事诉讼。两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王先生独自为这笔“天降贷款”买单。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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