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Auto
2026-08-13
贵阳的一桩命案应当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应当对“飙车炸街”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定性重新进行思考。
回顾:
2025年5月,一天的凌晨,王某持水果刀下楼伺机报复;偶遇到驾驶改装摩托车的19岁辅警付某,后持刀将其杀害。后王某称自己是因为被“炸街”的摩托车严重影响睡眠,这些摩托车或在晚上10点左右,或在凌晨(下半夜)进行“炸街”的违法行为。而事发时王某的女儿正在准备高考,虽然孩子是住校,但每周五会回家,周日回学校;而就在这两天里,孩子也深受“炸街”摩托车的困扰,根本睡不好觉。
而后才有了这一案例。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是过于极端的,但情感层面也不能完全说是错。相信被“炸街”摩托车困扰过的人们都可能有同感,甚至偶尔也说过类似的狠话,只是理智让自己没有去违法犯罪。可是如果情绪的某个点被点燃,情绪的导火索一旦被引燃也将难以熄灭。
罪魁祸首还是那些“炸街”的摩托车骑手。
死者付某得摩托车经鉴定存在排气的改装,其车辆噪音检测值为110.9分贝;超出标准中发动机排量大于125ml车辆92分贝的限值要求。
死亡的付某家属向王某要求死者付某抚养损失费100万元、精神损失费200万元,再加上丧葬费、公墓费、误工费、摩托车损毁费等费用,共计413万元;但一审判决驳回相应诉求,酌情判赔死者家属10万元。当然王某也被判处死刑。
首先其飙车“炸街”行为本就是违法行为,其次其作为辅警知法犯法,不能说死有余辜却也不值得同情;当然这只是笔者个人观点,可是凡事都有因果关系,王某的犯罪手段是残忍的,但也是因休息被频繁干扰导致的情绪累积造成的结果。
现在需要讨论的不是王某量刑的轻重,也不是付某该不该死,因为客观上已经死了,需要讨论的是如何避免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
唯一的方法看来只有提高飙车“炸街”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一般情况下被查处存在排气改装的摩托车,即便其存在“炸街”的情况,往往也只是进行罚款和记分的处罚;对于这些摩托车骑手而言其实是皮疼肉不疼的,以至于诸多城市里夜晚总会有轰鸣的改装摩托车。
噪音污染情况还是不容乐观。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提升处罚标准,对于能够确认存在“炸街”行为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将处罚方案默认为拘留10~15日,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摩托车在限期内恢复原车标准,否则超期即报废处理,所得收归国库。
大排量摩托车骑手不仅有“炸街”的情况,更有频繁的飙车的情况;而所有飙车行为事实上都已经符合追逐竞驶、反复超越,具体到大排量摩托车群体的话,基本99%都还存在严重超速的情况。
此类行为已经符合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的定义。
可是事实上又有几例是按照危险驾驶罪定性和处罚的呢?
应当是不多的。
大排量摩托车普遍有超高动力冗余,发动机噪音原本就会很大,车速也能轻松达到非常高的标准;如果放任其在公路上随性驾驶,客观上确实是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那么对于能确认存在追逐竞驶的情况,所有骑手都应当按照刑法的危险驾驶罪定性,至少处拘役并处罚款。
只有让那些习惯于飙车“炸街”的恶劣的摩托车骑手知道怕,摩托车带来的噪音污染和交通隐患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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