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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换完发动机刚开10公里就起火,车主索赔151万遭拒

律驰驾道

2026-11-04

刚花11万元在奔驰4S店更换全新发动机,提车开出仅十多公里,车辆发动机舱突然起火,车主开门逃生瞬间衣物被明火引燃,全身烧伤面积超40%,落下两处伤残。这场汽车维修后的起火事故,让三方在151万元赔偿诉求上陷入持续僵局。

‌事件经过

据浙江电视台教科影视频道栏目报道,2023年,浙江台州奚先生购入一辆奔驰SUV。去年9月,车辆因进水导致发动机损毁,奚先生将车送往天台山之星奔驰4S店维修,合计花费11万元更换全新发动机总成。

完成全部维修流程后,奚先生从门店提取车辆,驾车驶出仅十多公里,车辆突发异常,发动机舱位置迅速起火,火势快速蔓延。奚先生紧急开门逃生,开门瞬间明火窜入驾驶室,身上衣物被直接引燃,虽成功逃离车辆,但身体遭到严重烧伤。

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排除外来火源、雷击、遗留火种等起火诱因,认定起火点位于发动机舱,不排除车辆油路故障引发本次火灾的可能。

奚先生随即被送医救治,诊断结果显示其全身烧伤面积达40%以上,后续长时间住院治疗,司法鉴定最终确认事故导致他落下两处伤残。

奚先生结合医疗费、后续康复开销、车辆损毁损失、伤残相关赔偿等多项明细,向涉事4S店提出合计151万元的赔偿诉求。

‌三方责任划分僵持,4S店拒全额赔付‌

针对本次事故,涉事天台山之星奔驰4S店明确认可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但拒绝全额承担151万元的全部赔偿金额。门店方面提出,事故中车辆本身的车损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应赔付责任。

今年8月,保险公司向奚先生正式发送拒赔通知书,明确表示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规定,因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同时保险公司补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完成独立调查,最终认定本次事故核心责任归属4S店,不满足保险先行赔付的条件。

截至目前,三方就赔偿责任划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涉事门店负责人陈经理表示,将先行筹集资金,争取尽快赔付双方已明确共识的款项,后续也将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厘清全部责任边界。

那么问题来了,在车辆维修交付后短距离行驶即因油路故障起火,同时造成车主人身重伤的场景下,4S店主张车损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自身仅承担人身损害相关责任的诉求,在现行机动车维修责任与保险理赔规则下,是否具备法律层面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律驰驾道观点

4S店主张“车损由保险公司赔”是否成立?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切割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4S店认可自身对起火事故负主要责任,却主张车辆本身的车损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自身仅承担人身损害责任。这一诉求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的处理路径应当按法律关系分层拆解: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直接起诉4S店。车主与4S店之间成立维修服务合同关系,4S店交付的车辆在行驶十余公里后即因维修相关故障起火,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4S店已自认承担主要责任,车主因逃生被烧伤、落下两处伤残,这部分人身损害责任主体明确,应直接向4S店主张,与保险理赔无关。

第二,商业险部分,按投保险种分别向保险公司主张。如果车主投保了座位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该险种保障的是车内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先行赔付;如果投保了意外险,则按意外险合同独立理赔;车损险方面,保险公司以“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但车主仍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审查拒赔是否合法。简言之,有投保的险种,就按对应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各险种互不替代。

第三,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向4S店追偿。若保险公司基于座位险、意外险或车损险先行赔付了车主,而事故核心原因经认定系4S店维修质量缺陷所致,则保险公司在赔付范围内取得对4S店的代位求偿权,可依法向4S店追偿。这既保障了车主及时获赔,也让真正的过错方最终承担成本,避免4S店以“有保险”为由转嫁自身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人损找4S店,保险理赔找保险公司,追偿是保险公司与4S店之间的事。三条法律关系各归其位,4S店“车损甩给保险”的主张自然站不住脚。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打汽车纠纷官司。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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