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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接单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律驰驾道

29919 2024-10-21

近日,一起涉及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嘉兴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该案揭示了私家车转为网约车后,若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可能面临保险拒赔的风险。

事件经过

时间回溯到2022年5月,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车辆使用性质明确为家庭自用。然而,投保后不久,赵某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开始使用这辆车接单。

2023年7月,赵某驾驶这辆网约车在接单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随后赵某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获得相应的赔偿来修复车辆、支付医疗费用。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赵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为由拒绝赔偿。

赵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将原本的家用车辆转为网约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合同中关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经进行突出显示,保险公司也做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

因此,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上诉后,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驰驾道观点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私家车转为网约车后发生事故的损失是否合理?

一、保险合同约定的变更义务

在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车辆的使用性质被明确为家庭自用。然而,赵某在投保后不久就注册成为了网约车司机,开始使用这辆车进行接单。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家庭自用变为了商业营运。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使得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赵某将家用车辆转为网约车,显然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行驶距离和载客数量,从而显著提高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然而,赵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公司的提醒义务与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在与赵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在合同中对关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突出显示。这一行为表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告知了赵某如果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未及时通知,将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因此,当赵某在网约车接单过程中发生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赵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这一拒赔决定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法院的判决与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将原本的家用车辆转为网约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还指出,合同中关于责任免除的部分已经进行突出显示,保险公司也做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上诉后,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保险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私家车主在将自己的车辆注册为网约车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相应的保险条款,以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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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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