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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消费者凭什么两小时“赚”三辆车?

律驰驾道

12363 2024-11-06

想象一下,你满怀期待地购买了一辆新车,却未曾想,这辆车竟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更令人震惊的是,在购车两小时后,车辆就被召回,而你却对此一无所知。当你发现真相,寻求公正时,却被告知这不构成欺诈?

事件经过

某消费者在汽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消费者支付了5000元定金,并且约定在9天内全款提车。4天后的上午,汽贸公司员工带领消费者前往车辆的供货方(4S店)看车,消费者很满意并支付了剩余车款。中午12点左右,汽贸公司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一起将车从4S店开到汽贸公司。下午14:20分左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网站发布车辆召回信息,巧的是,消费者几小时前买的车就在召回范围内,但消费者并不知情,并在约定的最后一天将车开走了。

两个月后,4S店告知消费者,其买的车辆属于召回车辆。这一发现让消费者震惊不已,她随即向当地消协求助,消协调查后认为汽贸公司和4S店都不构成欺诈,并建议消费者走诉讼程序。无奈之下,消费者将汽贸公司与4S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展开了激烈辩论。消费者指出,汽贸公司与4S店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属于召回范围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进行销售,构成欺诈。而汽贸公司则辩称,其在交付车辆前并不知晓召回信息,故不应承担责任。4S店则强调,其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召回信息发布时车辆已交付,因此不应承担欺诈责任。

法院认定

经过深入调查,法院认为,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知悉所购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汽贸公司和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在车辆召回信息发布后,理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然而,两被告均未在消费者提车前将召回信息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构成欺诈行为,应当退一赔三。

律驰驾道观点

本案当中,该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遭遇了车辆被召回却未被告知的情况,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权利在购车过程中尤为重要,因为汽车作为高价值商品,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上述案例中,汽贸公司和4S店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已被召回的情况下,仍然隐瞒真相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欺诈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汽贸公司和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主要是因为两被告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已被召回的情况下,仍然隐瞒真相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综上所述,本案汽贸公司和4S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构成欺诈。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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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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