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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提车遇“病马”,车主想退换车为何那么难?

律驰驾道

2026-03-18

新春佳节前夕,提一辆新车回家过年,是许多人心中的喜事。然而甘肃马先生却遭遇了一场闹心事:他从北京跨省提回心仪的东风标致新车,行驶了1800公里刚抵达甘肃,就突发发动机故障,陷入厂家与4S店的推诿困境。更令人震惊的是,他提车四天前,厂家已发布该故障的预防公告,而他对此毫不知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经过

2026年2月9日,甘肃的马先生在北京某4S店,花费157700元(发票价格153700元),提了一辆2025改款驭动东风标致508L。临近新年,马先生本计划开着新车带家人出游、走亲访友,享受新车带来的便利。提车后,马先生驾驶新车从北京长途跋涉返回甘肃,在行驶约1800公里后,车辆突然亮起发动机故障灯,还出现不踩油门自动加油、加速无力等危险状况,这让马先生产生了担忧。

2月18日,马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北京4S店的销售周经理,对方仅提供了另一位负责人的tel后便再无回应。此后,马先生陷入了厂家与4S店的“踢皮球”困境:联系4S店,对方要求他将故障车开过去,可车辆动力失灵,他不敢贸然行驶;联系厂家,厂家又让他找4S店处理。

2月21日,甘肃天水的4S店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初步判断故障可能源于网络模块或线路问题,但未能当场确诊,提出需要将车辆拖回店内进一步检测。对于刚提车不到十天就要被拖走检修的结果,马先生难以接受。

2月26日,故障原因终于查明,经天水4S店排查,确定为VVL电机故障,需更换相关部件。北京4S店周经理随后告知马先生,解决方案为天水4S店订购配件进行更换,并可为其申请一次保养作为补偿。

马先生从天水4S店工作人员处得知,早在今年2月5日,也就是他提车的四天前,厂家就已发布针对VVL电机问题的“专项行动”内部公告。马先生向北京4S店周经理核实后确认了该情况,他认为,销售方在交车时已知晓该部件存在潜在风险,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将风险转嫁给了毫不知情的自己。面对记者,马先生无奈表示,“相当于我花了十几万,新车跑一趟高速回老家就坏了,谁能接受?”。

销售方拒绝退换车,维权暂无进展

针对新车故障及隐瞒风险的质疑,马先生在沟通中提出了退换车的诉求。北京4S店周经理最初回应称,需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待全面检查确认符合相关流程后,再商议退换车事宜。

2月26日,在故障原因明确后,周经理明确表示,VVL电机故障不符合退换车条件,并强调北京4S店在新车交付前的准备工作一切正常,不存在违规操作。对于马先生的后续诉求,周经理建议其直接联系当地4S店处理,并表示“既然你联系了厂家,厂家应该给你回话了,我这边也没有办法了”。

截至媒体报道前,马先生的新车故障及相关诉求仍被搁置,维权暂无进展。那么问题来了,就马先生目前的情况,其提出的退换车诉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千里提车遇“病马”,退换车为何如此之难?——法律视角下的维权困局解析

甘肃马先生从北京跨省提回新车,却在返程途中遭遇发动机故障,更令人遗憾的是,提车四天前厂家已发布相关故障预防公告,却未告知消费者。新车刚落地即成“病马”,车主维权却屡屡碰壁。本案不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也暴露出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中的多重法律争议。以下从三个关键争议焦点出发,展开法律分析。

VVL电机故障是否构成退换车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4S店以“VVL电机故障不符合退换车条件”为由拒绝马先生的退换车请求,直接引发了核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更换。具体到汽车产品,还需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规定”)。

该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如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换车。此外,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亦可主张退换车。

在本案中,马先生提车仅十余天,行驶约1800公里,车辆出现的故障为VVL电机问题,表现为加速无力、自动加油等影响驾驶安全的异常情况。虽然该故障尚未被明确归类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但若其导致车辆失控风险,或后续需多次维修仍无法彻底解决,则可能逐步触发退换车条件。因此,4S店以“不符合条件”为由简单拒绝,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解读,缺乏对个案实质风险的审慎评估。

厂家发布风险公告后未告知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或未尽告知义务

更为严重的是,马先生在提车四天前,厂家已发布针对VVL电机问题的“专项行动”公告,说明该故障并非偶发,而是已进入厂家关注和处理的“预警范围”。然而,销售方在交车时未作任何提示,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存在潜在风险的车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尤其是涉及安全隐患或可能影响使用体验的信息。若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潜在风险,却故意隐瞒,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在本案中,虽尚无证据证明销售方“明知”故障必然发生,但其掌握厂家内部公告,理应知晓该部件存在较高故障风险。若未能主动告知,至少构成未尽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马先生因此陷入“花新车钱买问题车”的境地,销售方难辞其咎。

跨区域购车后,售后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案中,北京4S店在故障发生后推诿责任,要求马先生找当地4S店处理,而当地店又表示需拖车检测,形成责任“真空”。这种“售车地不修车、修车地不担责”的现象,在跨区域购车中尤为突出。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这意味着,北京4S店作为马先生的车辆销售方,是法定的三包责任人。该店不能以消费者已返回异地用车为由,推卸自身应负的最终责任,而应积极协调异地授权服务商(如甘肃天水4S店)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本案中,北京4S店不仅未积极协调维修,反而将问题“甩锅”给厂家和当地店,明显违反了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马先生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维修协调、费用承担等义务,若因此造成额外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亦可主张赔偿。

综上所述,马先生遭遇的“病马”新车,表面上是产品质量问题,实则反映出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售后责任不清、法律适用模糊等多重困境下的维权艰难。VVL电机故障虽未必直接触发退换车条件,但其背后隐藏的知情权侵害、售后推诿等问题,已足以构成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有力依据。希望本案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推动汽车销售与服务环节的透明化、规范化,让消费者真正买得放心、开得安心。

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汽车法律知识。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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