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驰驾道
2026-06-30
花十几万购置二手奔驰,商家再三保证车辆里程为实表8万公里,车主安心完成全款交易。可一次常规保养,4S 店后台维保数据直接暴露真相,车辆真实里程竟超17万公里,足足下调近9万公里。车主找车行讨要说法遭冷遇,无奈线上维权,监管部门给出官方答复,一纸购车协议条款却成争议焦点。
事件经过
据媒体报道,2026年2月4日,长沙一名男子在本地某二手车商,以15.8万元全款购入一台二手奔驰商务车。交易洽谈阶段,车行销售人员多次口头向其保证,车辆为真实里程,行驶里程约8万公里,车辆仪表盘显示里程也与该表述相符。
消费者基于商家给出的车况承诺,完成付款、签订购车协议、办理过户提车整套流程,同时保存好购车合同、转账凭证、付款收据、行驶证、过户手续等全部交易材料。
2026年5月,车主前往品牌官方4S店做常规保养,工作人员调取原厂维保系统、变速箱ECU内置里程档案后查实,该车实际行驶里程突破17万公里,二手车商疑似人为调低里程近9万公里。
车主称,巨大里程差不仅造成车辆二手价值严重缩水,高里程带来的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磨损,还存在行车安全隐患。发现调表问题后,车主主动联系二手车商沟通处理,但车行始终没有给出回应,协商无果。随后,车主向媒体求助维权。
监管部门反馈:合同标注不保障里程,建议车主起诉维权
6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维权事件,通过媒体发布公开回复。监管部门表示,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协议内已经写明车行“不保证里程真实性”。针对本次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建议车主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
那么问题来了,二手车商口头承诺车辆实表,但购车合同中预先标注不保证里程,商家的调表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律驰驾道观点
二手车调表维权核心争议:合同“不保证里程”条款能否阻却消费欺诈?
长沙车主花15.8万元购买二手奔驰,车商销售人员不仅在交易洽谈阶段多次口头承诺车辆为“实表8万公里”,更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行驶里程为8万公里。然而,车主提车后前往4S店保养时发现,该车实际里程已超17万公里,被调低近9万公里。当车主找车行理论时,车行却指着合同中的“不保证里程真实性”条款拒绝担责。口头承诺、微信记录与书面免责条款“打架”,车主还能否维权成功?合同里的免责条款,究竟是车商的“护身符”,还是一纸无效的“霸王条款”?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焦点由此展开。
合同“不保证里程”条款能否阻却消费欺诈的认定?
一、“不保证里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未充分提示则无效
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的“不保证里程真实性”条款,通常由车商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消费者在签约时并无协商余地,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本案中,车商是否对该条款进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如果该条款仅以“小字”形式隐藏在合同角落,而车商从未主动向消费者解释其含义和法律后果,则车主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车商口头承诺及微信承诺与书面免责条款矛盾,免责条款因“欺诈”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车商不仅在交易洽谈阶段多次口头承诺车辆为“实表8万公里”,更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行驶里程为8万公里。车主正是基于这些承诺才作出购买决定。然而合同中却预先写入“不保证里程”,这种“先承诺、后免责”的操作,实际上是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车商对车辆核心信息的核查与告知义务。
三、微信聊天记录是关键证据,车商调表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律认可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车主在维权时,需注意三点:一是当庭提供手机等原始载体;二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即为车商销售人员;三是保证聊天记录完整、真实,不可随意删除。
本案中,车商在微信中明确表示行驶里程为8万公里,结合其多次口头承诺,构成了对车辆里程的明确保证。车辆实际里程超17万公里,表显却为8万公里,调表近9万公里——这一行为本身足以推定车商存在欺诈故意。行驶里程是决定二手车价值、安全性及使用寿命的核心指标。车商通过调表行为,使消费者对车辆价值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以15.8万元完成交易,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作出购买决定。
至于合同中“不保证里程”的条款,不能成为车商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车商作为专业经营者,其专业知识、检测能力远强于普通消费者,负有对车辆真实里程进行核查并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以格式条款预先免除这一法定义务,法律不予支持。
车商口头及微信承诺“实表”在先,调表欺诈在后,又试图用格式条款免责,这种“套路”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建议车主尽快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同时注意保存好购车合同、转账凭证、4S店维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务必保留手机原始载体)及与车商的其他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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