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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宣传先进技术,买回发现没有此功能,构成欺诈吗?

律驰驾道

15765 2024-10-11

随着汽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新功能和配置成为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依据。然而,当消费者因信赖宣传材料中的配置而购买车辆,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时,便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本文将详细讲述一起因汽车配置问题引发的案件。

事件经过

一位消费者想要购买一辆汽车,对市场上的多款同级别车辆进行了比较。经介绍,消费者得知某知名品牌的车辆配备了一项先进的发动机启停技术,该技术可节约15%左右的油耗,这在当时的同级别车辆中属于领先配置。最终,消费者相信了销售方关于该车辆配置的宣传,选择了购买。然而,在提车不久后,消费者发现车辆的油耗异常,经过检查,发现车辆并不具备宣传中提到的发动机启停技术。

消费者认为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车辆的真实配置情况,构成欺诈。因此,消费者要求销售方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购置税、上户及装饰费、保险费等。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还要求销售方增加赔偿三倍购车款。

销售方则辩称,车辆的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在验收时未提出异议,不存在欺诈情形。制造商则认为,由于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法院认为,虽然销售方在宣传材料中提到了发动机启停技术,但实际交付的车辆是否具备该技术,并未对车辆的使用性能及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此外,法院还指出,消费者在提车时未对该功能的相关设施进行查看,其行为与其陈述的因看重该技术而购买车辆的说法不符。

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销售方在宣传材料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这并不构成欺诈,属于管理上的瑕疵。制造商由于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认为,消费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销售方和制造商存在欺诈行为,而且,消费者自述其购买车辆前多次查看车辆实物并试驾,但验车时并未对该功能的相关设施进行查看,说明消费者实际行为与其陈述的因看重该技术而购买车辆不相符,此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驰驾道规定

本案当中,消费者因车辆宣传中的先进技术(发动机启停技术)而选择购买,但最终发现车辆并未配备该功能。虽然销售方在宣传材料中提到了该技术,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实际交付的车辆是否具备该技术并未对车辆的使用性能及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且消费者在提车时未对该功能的相关设施进行查看,因此未构成欺诈。然而,这一判决并不意味着销售方的宣传行为完全合法或无可挑剔。销售方在宣传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消费者。若因宣传不实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做出购买决定,销售方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果某项先进技术是其购买车辆的决定性因素,那么销售方在宣传中必须如实反映该功能的存在与否。若销售方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购买决定,则构成欺诈行为。此种情形之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等。因此,销售方在宣传时应明确标注哪些功能是车辆实际具备的,哪些是可选配置或未来可升级的功能,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广大消费者,在提车时应对车辆进行仔细查验,特别是对其在购买决策中看重的先进技术进行确认。如果发现车辆并未配备宣传中的功能,应及时与销售方进行沟通并提出异议。这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使销售方及时纠正错误并避免潜在的纠纷。同时,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宣传材料、购车合同、验车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避免因宣传不实或误解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在与销售方签订购车合同时,可以将看重的先进技术作为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条款要求写入到合同当中。这包括技术的名称、功能描述以及配备后的相关保障措施等。通过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消费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这也促使销售方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更加谨慎和诚实,避免误导消费者。

综上所述,销售方在宣传汽车先进技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消费者在购买前应仔细了解车辆配置并进行查验,同时应将看重的先进技术作为合同条款明确写入购车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与销售方进行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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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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