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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究竟过不过火,毕竟入刑就会影响工作和亲人

天和Auto

2026-03-17

“只是醉酒之后开开车!有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还要入刑是不是过火了呢?”

“醉驾入刑是合理的,酒驾也应当建议入刑。”

“为什么这么极端?”

……

有网友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入刑的规定表示不解,原因不细说了,只能说这名网友以身试法、咎由自取。

现在后悔,早干什么去了?

笔者不会因为网友点过赞就毫无立场的分析问题,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入刑的规定依然是赞同的,只是对于酒驾的相关标准还是有不满之处。那就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80mg/100ml的前提下只进行行政处罚,这一处罚标准过于低了;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实际不需要分类,只需要按照具体结果量刑即可。

比如:

凡酒驾均应注销驾驶证,至少禁驾五年,终身禁驾营运车辆凡酒驾状态下存在追逐竞驶、超速驾驶等行为,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不再以80mg/100ml为入不入刑的分水线,只要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则均应按照醉驾标准进行处罚。

为何要建议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严格惩处呢?

不妨来看一个案例。

回顾:

2019年2月14日21时20分许,在哈尔滨的一个路段里出现,醉酒男子赵玉林驾驶一辆吉利牌轿车遇到交警设置的车辆检测卡点;而疯狂的赵玉林选择直接闯卡!在其驶入第一个卡点时,交警随即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是赵玉林疯狂加速绕开拦截交警的第一道卡点;随后看到前方的第二个卡点时依然加速冲卡,结果直接撞上执勤交警单立东。

交警单立东被赵玉林驾驶的轿车撞飞至另一辆小型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处,众人花费很大的力气才将人拉出来。而赵玉林却在撞人之后继续加速行驶,直至车辆被撞击花坛后弃车逃逸,但仅在逃逸100余米之后即被警方抓获。

后果呢?

交警单立东多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多处骨折,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其次还有两人受伤过,一辆汽车受损。

可是肇事人赵玉林的身体却没有什么大不了。

不过最终赵玉林被判处死刑!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条款恰当,赵玉林显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造成严重后果。

血的教训。

可是赵玉林在没有醉驾肇事之前,他到底是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呢?

实际并不是,赵玉林只是一个普通农民;只不过这个人有开车习惯性违章的特点,其在事发前一年驾驶由其家人购买的轿车的阶段里,共计有21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9次为闯红灯。然而这依然不能在事发之前将其定性为坏人,然而这样不懂得尊重交通法规的司机可能不在少数!那么如果没有足够高的交通违法的代价的话,如赵玉林一样的醉驾司机就会数不胜数,道路交通安全则难以保证。

要知道赵玉林作为一个普通农民在面对交警的时候,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都是敢于闯卡和撞击交警的;于是理论上在酒精的作用下,换做是其他的普通人,显然也不能排除其发生相同后果的可能性。

如果其面对的不是交警而是普通路人,事发路段没有监控,结果则可能在肇事逃逸之后还能逍遥法外。

如果不想成为下一个单立东警官的话,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均应按照醉酒标准处罚。

再讲一个数据:

2025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的人数为23.1万人。

在醉驾必须入刑的前提下,一年里依然有23.1万人敢于醉驾,如果将醉驾移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怕是未来每年都有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司机敢于醉驾!那么届时的公路上可能会乱成一锅粥,公路怕难免会成为修罗场!

酒精是会直接影响中枢神经的。

酒精会让人的反应变得迟钝,让触感变得模糊;踩着油门的脚会感觉不到油门的存在,于是会越踩越深,车速会越来越快。酒后驾车难免会超速,在反应迟钝的状态下高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必然会很高。

而且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驾车肇事往往会做出错误且离谱的决定,因为“酒壮怂人胆”不仅是依据俗语,是有科学依据的;比如酒精通过血脑屏障抑制大脑前额叶皮层,而大脑的这一区域所负责的正是人的理性判断、风险评估、自我约束和冲动控制的能力,所以饮酒之后确实会变得“更勇!”

然而也大都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更蠢”的选择。

所以酒后一定不要驾车,同时建议将饮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的范畴,同等入刑才能起到更佳作用。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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