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驰驾道
2026-05-22
花35万元购入的宝马X3,仅行驶4000多公里就接连出现辅助驾驶与功放故障,送修超30天仍未妥善解决,车主依据三包规定提出退车,却被4S店告知需厂家认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经过
2026年1月9日,王女士与广东某宝马4S店签订了《购车意向书》,花费35万余元购入一辆宝马X3汽车。
4月4日,车辆在高速行驶时突发辅助驾驶功能故障,存在安全隐患。
4月9日,王女士将车辆送至该4S店检修,过程中又发现汽车功放故障,维修文件显示“车辆开音响时没有中音和低音输出”。此时车辆行驶里程仅4291公里,工作人员手写处理意见称“厂家技术部检测可能为功放原因导致,建议先行更换后试车”。
因维修配件缺货需外地订购、编程测试匹配失败等原因,车辆维修一拖再拖。5月11日,工作人员在售后群告知车辆已修好,王女士要求提供电子版《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遭拒,遂拒绝提车并提出退车退款。
4S店回复需厂家认定,致歉售后不足
5月15日,有记者陪同王女士前往涉事4S店协商。店内工作人员表示,已将客户资料及沟通记录提交宝马厂家,最终是否符合退车条件需厂家认定,若厂家认定符合条件则办理退车退款,不符则建议王女士通过法律诉讼维权。
同时,工作人员就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向王女士致歉。另有工作人员透露,王女士已通过广州12345反映诉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问询,督促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新车行驶4000公里出现双故障,维修超30天且无法提供维修合格证,车主依据三包规定主张退车,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律驰驾道观点
35万宝马X3趴窝不退车,三包规定何以“失灵”?
花35万元购入新车,行驶仅4000余公里便接连遭遇辅助驾驶功能故障与功放故障,送修超30天仍未妥善解决——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车主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主张退车,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4S店提出的“需厂家认定”是否为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以下围绕本案最具争议的三个焦点展开分析。
焦点一:维修时间累计超30天,退车条件是否已经触发?
本案中,王女士的车辆于4月9日送修,至5月11日工作人员方告知“已修好”,修理期间在30日以上。《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可选择更换或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退货。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累计修理天数超过30日,即触发退车条件,这体现了法律对维修时间过长导致车辆长期无法正常使用的规制意图,因此,就王女士的维修时间而言,已符合法定的退车条件,车主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焦点二:拒绝提供维修合格证,是否构成退车的辅助性法律依据?
王女士拒绝提车的另一重要理由,是4S店未能提供电子版《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合格证,未签发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维修完成后提供合格证是维修方的法定义务。维修合格证是证明车辆故障修复合格、可安全上路的重要凭证,4S 店无故拒绝提供,既不符合行业管理规范,也无法证明车辆故障已真正修复,车主拒不提车,继续推进维权具备合理理由。
焦点三:退车“需厂家认定”,4S店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条的表述清晰而有力: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这一条款明确,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承担、再向生产者追偿”的顺序路径,销售者是法定的第一责任人,不得以厂家认定流程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同时,《汽车三包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因此,即使4S店与厂家之间存在某种约定(如三包补偿分摊协议),该约定仅在经营者内部发生效力,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这一抗辩理由不具合法性,消费者无须等待“厂家认定”即可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本案车主的退车诉求符合汽车三包法定标准,4S店转嫁退车认定责任、拒绝出具维修合格证是造成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买车是大件消费,没有哪位车主愿意平地起波澜,王女士的退车诉求,于法有据,于理合情。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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