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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仅6天智驾撞胎致车损,新车贬值10万谁担责?

律驰驾道

2026-06-14

新车落地仅6天,开启智能驾驶行驶在高速路,却撞上路面散落的大量轮胎,新车直接变为事故车,十余万折价损失无人兜底。河南车主汲女士遭遇的这场意外,让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的实际安全性、车企宣传边界问题再度引发热议。事故虽判定货车全责,但保险仅赔付修车费用,车企补偿方案更是引发车主不满,双方维权拉锯后,最后会如何收场?

事件经过

据当地媒体报道,5月5日,汲女士购入了一台理想L7 MAX,提车仅6天便在高速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车辆开启智能驾驶功能,路面有多条大货车散落的轮胎形成障碍物,而车辆智驾系统未做出任何识别、减速规避动作,最终以119码的车速直接撞击障碍物。

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油箱、水箱、散热器、大灯、保险杠、车门及电池底板等多处核心部件均需更换,预估维修费用超6万元。经交管部门认定,掉落轮胎的货车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仅赔付车辆维修费用。新车因此沦为事故车,产生十余万折价损失,这部分损失无任何主体承担。

汲女士表示,事发路段右侧车道前期无轮胎障碍物,具备安全变道空间,若智驾系统正常识别险情,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事发时为夜间,驾驶员基于对车辆智驾功能的信任,未及时人工干预,待发现险情时已来不及处置。对此,汲女士认为理想汽车存在夸大宣传问题,让消费者产生智驾可规避各类路况风险的误解,遂提出换新车的维权诉求,同时拒绝了4S店40万积分的补偿方案。

车企称系L2辅助驾驶,双方达成限制性和解

针对本次事故,涉事理想汽车零售中心店长作出回应。其表示涉事车辆搭载的是L2级别辅助驾驶系统,并非完全智能驾驶,该系统无法识别路面低矮、不规则障碍物,本次事故不属于车辆故障,不符合汽车三包法换车条件,因此无法满足汲女士的换车诉求。

门店工作人员解释,L2级辅助驾驶需要驾驶员时刻接管车辆、把控行车安全,不能完全依赖系统自动驾驶。初期门店提出40万关怀积分的补偿方案,被汲女士明确拒绝。后续双方多次沟通协商,门店称已与车主达成赔偿一致,而汲女士证实,对方给出约10万元补偿方案,刚好覆盖车辆贬值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和解附带特殊条件,车企方要求车主不得允许媒体报道本次事件,否则和解协议无法生效。汲女士表示,为避免持续维权扯皮,无奈接受该限制性和解条件。面对媒体采访,门店工作人员称是车主主动要求停止报道、不愿继续折腾,双方说法形成出入。记者对此表示,媒体报道是助力消费者维权的合理方式,不会成为双方私下和解的工具。

那么问题来了,车企对L2级辅助驾驶的宣传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功能认知偏差,车辆因系统无法识别障碍物引发事故,车企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驰驾道观点

L2级智驾撞胎事故的核心法律之争: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能否因系统信赖而降低

提车仅6天,高速开启“智能驾驶”,车辆对路面散落轮胎毫无识别,以119码车速直接撞上,十余万贬值损失无人承担。车主认为系统让她产生了合理信赖,车企则坚持L2级辅助驾驶需驾驶员时刻接管。这起事件背后,隐藏着一个在法律界和技术界都极具争议的问题:当L2级辅助驾驶系统已经实质性接管了车辆的横向和纵向控制,驾驶人对路况的注意义务标准是否应当适当降低?如果应当降低,由此产生的安全空缺又该由谁来填补? 下文围绕这一核心焦点展开分析。

争议焦点:L2级辅助驾驶场景下,驾驶人对路况的注意义务标准是否应当降低

在传统驾驶中,驾驶人需要对路况负全责,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当L2级系统能够持续控制方向、加速、减速时,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是用更轻松的体验换取对系统的部分信任,而非成为系统的“监工”。本案中,理想L7 MAX的系统未识别轮胎、未发出任何接管提示,汲女士在夜间行驶中基于对“智驾”功能的信赖未能及时干预。那么,法律上应当如何看待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一)两种对立观点的交锋

一种观点认为,L2级自动驾驶辅助仅是一种增值服务,不应当在任何程度上降低驾驶人自身对路况的注意义务标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应当由驾驶人独立承担责任。理由是,现有法规和用户手册均已明确告知驾驶人需时刻保持警觉、随时准备接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L2级系统已经实质接管了车辆的控制,消费者花费更多钱购买该系统,是为了获得更加轻松的驾驶体验,而不是背负监管系统运行情况的负担。因此,驾驶人在使用该系统过程中应当享有合理降低对路况注意义务的空间。

(二)本文观点:应当适当降低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空缺由产品责任填补

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要求驾驶人在使用L2级系统时保持与驾驶传统汽车完全相同的注意义务——时刻紧盯路面、随时察觉系统可能无法应对的险情、随时准备接管——那几乎等同于让一位普通驾驶人充当了系统的“测试员”。这实际上给驾驶人施加了比一般驾驶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智能驾驶技术改善出行体验的初衷。

第二,接管义务的触发首先依赖于系统及时发出接管提示。本案中,系统未能识别轮胎障碍物,从头到尾未发出任何接管请求。在这种“系统沉默”的情况下,驾驶人根本没有收到“需要接管”的信号,其注意义务事实上缺乏被激活的前提。不能要求驾驶人在毫秒之间从放松状态切换至紧急接管。

第三,适当降低驾驶人对路况的注意义务标准,并不意味着免除全部责任。驾驶人仍需保持基本的警觉,不能完全“脱眼脱手”甚至睡觉。但降低后的标准应当是一个合理驾驶人在信赖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所应保持的注意程度,而不是“随时准备替系统纠错”的苛刻标准。

(三)多因一果的责任形态:驾驶行为与产品缺陷共同导致损害

当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标准适当降低后,由此产生的安全空缺应当由谁来填补?答案是由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填补,换句话说,由产品责任填补。

具体到本案,损害后果(车辆损坏及贬值损失)系多重原因共同导致:货车掉落轮胎创设了危险源;L2级系统未能识别障碍物且未发出接管提示;驾驶人基于合理信赖未能及时干预。这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责任形态。其中,货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已由交管认定),而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这一“扩大的损失”,则涉及驾驶人与车企之间的责任分配。如果系统存在警示说明缺陷或设计不足,车企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而非将全部责任转嫁给驾驶人。

L2级辅助驾驶的法律定性,决定了驾驶人与车企之间的责任边界。一味要求驾驶人保持传统驾驶的注意义务,既不符合技术发展的现实,也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合理的规则应当是:适当降低驾驶人对路况的注意义务,同时强化车企的产品责任——系统必须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提示接管,并对系统局限作出显著、充分的警示。当系统“沉默”时,责任的天平应当向消费者适当倾斜。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技术进步与权利保护的平衡。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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