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驰驾道
2026-06-18
27万买的奥迪开了4年,保养续保从没落下,结果突然被扣了。交管部门说这是辆“假车”,车架号被篡改,合格证是伪造的。更让人无奈的是,卖车的公司注销了,经手的销售已经入狱。车主隗女士想讨个说法,却发现自己陷入了无人担责的死局。
事件经过
安徽淮南市民隗女士近日向媒体求助,反映其正常使用4年多的奥迪轿车,突然被交管部门认定为车架号篡改、合格证伪造的问题车辆并予以扣押。
2022年3月,隗女士在淮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24万元裸车价购入一辆白色奥迪A4L,商家声称该车为库存新车,整体落地价约27万元。购车时,商家承诺包上牌、包落地,全程由门店代办所有入户手续。车辆经淮南润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后,顺利在淮南市车管所完成登记上牌。四年多时间里,隗女士按期续保,车辆未出现任何异常。
2026年3月,隗女士在办理车辆续保时遭遇拒保,保险系统显示该车车架号存在异地重复上牌、重复投保记录。经淮南市车管所调查及一汽大众厂家回函确认,该车车架号被人为篡改,随车车辆合格证全系伪造,车管所依法对涉案车辆予以扣押。警方进一步核查后确认,涉事销售人员张某某有ZP前科,目前已入狱服刑,而涉事的淮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已于2026年2月注销。
隗女士认为,当年为车辆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淮南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应当为此事担责。她从车管所调取的当年检验材料显示,报告上明确标注要检查车架号等车辆真实性问题,结果全部显示检查合格,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3月份事发后,隗女士第一时间向警方申请立案,并于5月份向12345市长TEL等多个渠道反映问题,但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人主动联系她。
检测机构称“不知情”,车主维权至今无人应答
对于隗女士的遭遇,记者联系上淮南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TEL中表示,对隗女士反映的情况并不知情,称会向领导反映后回复记者。但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该公司任何正式答复。
那么问题来了,检测机构在明知需要核验车架号等关键信息的情况下,仍出具“全部合格”的检验报告,是否应当对车主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驰驾道观点
27万奥迪变“假车”:检测机构、注销公司、入狱销售,谁来为车主埋单?
开了4年的奥迪,保养续保一次没落,却被交警告知是车架号篡改、合格证伪造的“假车”。更棘手的是,卖车的公司已经注销,经手的销售已经入狱。难道公司一注销、销售一坐牢,车主就只能自认倒霉?这其中,当年出具“全部合格”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到底该不该赔?而已经注销的公司,原股东就能拍拍屁股走人吗?下面围绕本案最核心的两个法律争议点展开分析。
在展开具体法律分析之前,先给遭遇类似情况的消费者一个最直接的实操建议:第一时间报警。本案中,隗女士在2026年3月事发后已向警方申请立案,这一步走得完全正确。报警至少有两个核心作用:
第一,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可以调取检测机构当年留存的原始检测记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依法强制调取这些原始记录。
第二,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大幅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vs“高度盖然性”),一旦刑事判决认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销售人员构成ZP,这些事实在后续的民事索赔中基本无需另行举证。
争议焦点一:检测机构出具“合格”假报告,是否应对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检测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明确标注要检查车架号等真实性项目,却给篡改车架号、伪造合格证的“假车”打出“全部合格”。事后又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这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法律上不是一句“不知情”就能免责的。
(一)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有明确依据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第七条进一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该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十五条则明令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规定表明:第一,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负有法定责任,不是一纸报告签完就了事;第二,原始记录和报告必须保存至少6年,这意味着事发后调取当年的检测原始记录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若检测机构无法提供,本身就构成违规;第三,出具虚假报告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
本案中,隗女士的车辆能够顺利上牌,直接依赖该份合格报告。检测机构未尽到核验车架号唯一性、真实性等基本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与隗女士后续无法识别假车、遭受27万元购车款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检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销售公司已注销、销售人员已入狱,车主还能向谁追责?
公司于2026年2月注销,销售人员张某某因ZP罪入狱。公司没了、人坐牢了,隗女士的债权是否就“打了水漂”?其实不然,公司注销不等于原股东免责,个人坐牢也不等于民事赔偿义务消失。
(一)针对已注销公司的原股东
若公司注销前未依法进行清算,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原股东应当在公司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隗女士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及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起诉原股东,要求其在公司剩余财产或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针对已入狱的销售人员
张某某虽是公司员工,但其有ZP前科,若其行为被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则需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入狱不影响其民事债务,隗女士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返还购车款。
综上所述,隗女士可以同时向检测机构、原公司股东、销售人员张某某三方主张权利。法律不会让一个正常用车四年的消费者,因为“公司注销、销售入狱”就孤立无援。只要选对维权路径,27万的损失依然有机会追回。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声明:本文由车市号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网上车市。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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